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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公司辞职后五险一金怎么办

时间:2024-09-09 20:43:38
从公司辞职后五险一金怎么办

从公司辞职后五险一金怎么办

从公司辞职后五险一金怎么办,五险一金是我们最基本的,在我们的生活中,找工作最基本的就是五险一金,但是也有很多人会因为各种原因辞职,那么,从公司辞职后五险一金怎么办?一起来了解一下。

  从公司辞职后五险一金怎么办1

一、养老保险

1、有新单位接收的:

如果同城,不需办理转移手续,只需原单位把社保做停,新单位凭身份证号就可以直接上社保;

如果异地,新参保地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并向原参保地发出同意接受函、原参保地办理转移手续、新参保地接受转移手续和资金,三个流程走完之后即可办妥。

2、没有新单位接收的:

个人可以同时缴纳单位和个人两部分的金额(单位缴纳的费用为个人月工资的20%,个人缴纳月工资的8%),因为交得越多,退休后养老金也领得越多,还可以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去户口所在地社保机构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如果异地转移,个人的部分可以全部转走,单位缴纳只可以转移12%,但这并不影响个人养老保险权益的累积,也不影响个人养老金的`计算。

二、医疗保险

1、有新单位接收的:

如果同城,处理方式同养老保险;

如果异地,应在原单位所在地医保中心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再携带身份证、新社保卡等去新单位所在地医保中心办理转入。

2、没有新单位接收的:

个人可以就业人员身份,到户口所在地的社保机构,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值得注意的是,医保实行按月缴费,一旦停止缴费,从第二个月开始,便不能享受医保统筹基金支付待遇。

如果断交超过三个月,等于重新参加医疗保险,中断前的缴费时间不计入连续缴费时间,即连续缴费年限清零。

三、失业、工伤、生育保险没有个人账户,有新单位的无需办理转移手续,没有新单位的找到新单位后继续缴纳即可。

四、住房公积金如果同城,公积金账户只能转移。如果异地且户口不在原单位所在地,既可以转移账户(新单位城市开具公积金账户,并提供开户证明以及《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携带以上证明原地办理住房公积金转出),也可以提取(带身份证、劳动解除合同、银行卡去公积金中心办理)。

  从公司辞职后五险一金怎么办2

因为个人原因辞职,之前交的五险一金怎么办?

在之前缴纳的五险一金中,建立了个人账户的只有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失业保险由于你是个人主动辞职,所以是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所以失业保险就算是白交了,个人也无法续交,再说都已经失业了,也没有必要个人再去缴纳失业保险;生育险和工伤保险,由于都具有很强的时效性,如果在生育险的有效期生小孩,还可以享受生育险的保障待遇,生育险是由单位来缴纳的,但是你辞职以后,由于生育险处于停缴状态,即使这时生孩子也是无法享受生育险的待遇,而个人也无法续交生育险;住房公积金由于你已经辞职,住房公积金是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辞职以后住房公积金个人也是无法缴纳的,所以住房公积金也是处于断缴状态,但是辞职几个月以后,住房公积金是可以提现的,这部分基本上没有什么损失。

这里要重点介绍的是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由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都是要累计计算缴费年限的,而且都建立了个人账户。所以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你在辞职以后,如果重新就业的,可以转到新的用人单位,由新单位继续缴纳,其它的如生育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不用办理转接关系,可由新单位直接缴纳,但是前后的缴费年限不能累计计算。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转到新单位以后,前后的缴费年限可以累计计算,其中医疗保险只要断缴没有超过三个月,因为生病住院等发生的医疗费用,都还可以享受医疗保险基金的医疗报销待遇,超过三个月则无法继续享受医疗报销待遇。

如果辞职以后,既没有重新找到合适的工作,而是处于灵活就业状态的,如果户籍在原来所工作的城市,可以按照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继续缴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但是需要个人承担全部费用,在个人承担的养老保险费用中,12%要记入统筹账户,只有8%记入个人账户;医疗保险6%要记入统筹账户,只有2%记入个人账户;但是如果户籍不在原来工作单位所在的城市,这就比较麻烦,有的城市是不允许无户籍人员在当地续交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这时就只能先在老家开设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缴费账户,待实际缴费以后才能将原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关系转入老家的缴费账户,前后的缴费年限可以累计计算。

  从公司辞职后五险一金怎么办3

辞职后可以有三种处理方式:

一、是停止交费,形成缴费年限中断,个人账户积累停止,但只要时间不长对今后影响不大;

二、是由个人全额缴纳,即不中断缴费把过去连同企业缴纳的部分一并自己缴纳,但这样个人负担较重不太合算;

三、是如果到外地谋职可以办理保险转移手续,到新的就业地区。不管哪种方法,找到新的工作单位按原帐号继续缴费即可,不用补交,但就是不能退。

扩展资料

根据《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第四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按下列方法计算转移资金:

(一)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

(二)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第五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二)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三)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受以上年龄规定限制,应在调入地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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